🥊把“检出舞弊”当成审计主目标,从一开始就错了:聊聊被颠倒的审计责任
2026-8-9
| 202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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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个暴论:
审计师并不必然负有“检出舞弊”的义务;如果企业通过系统性造假导致审计失败,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反而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爆出财务造假丑闻时,自己造假、编故事、配合各方制造假象,舆论却往往第一时间把矛头对准会计师和审计:“会计师是做什么吃的?怎么又没查出来?”
投资人受损,市场信任被破坏,总要有人承担代价。但大家是不是把责任搞错了?这个责任凭什么落到审计头上,落到一个手段有限、责权不对等的外部审计头上?
我们先撇开那些大而全的教科书概念,聊聊其中的核心逻辑,也聊聊为什么很多直觉从一开始就错了。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审计没有侦查权、没有强制取证权,公众为什么会天然期待它“必须查出假账”? 这种期待从何而来,又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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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师关注的到底是什么?

很多人对审计的定位存在偏差。审计的核心定位从来不是“打假”。
审计自始至终的核心任务都是验证账面数字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即是否公允反映
这是一个必须讲清楚的边界。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这个边界被有意模糊了:因为需要有人承担责任,责任一旦被模糊,就可以被随意转嫁;而责任一旦被随意转嫁,真正的造假者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更容易逃脱。

1. 报告表达的是“公允”,从不承诺“无舞弊”

了解这个行业的人会发现:绝对找不到一种意见叫“无舞弊意见”。
审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提供的是对“报表公允性(无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
审计从来不会承诺“没有舞弊”。审计程序所做的,是核对数字是否准确、是否应当出现在恰当的位置。
即便针对六项认定中的“发生”“完整性”等维度,最终指向的依然是数据本身。
这听起来像技术表述,但背后的区别至关重要:审计不能,也不可能保证企业内部不存在任何欺骗、串通、隐瞒和伪造。
只要报表数字经过统计抽样核查,符合会计规则的计量与披露,审计师的专业任务就已完成。
你可以质疑程序是否充分,可以追问判断是否谨慎;但不能仅凭“没发现舞弊”就给会计师定罪。

2. 检出舞弊是程序的“副产品”

会计师常常会说,自己既没有侦查权,不能调取个人流水,也不能监听电话;也不是文件鉴定专家,无法鉴定每一枚公章、每一份合同、每一张凭证的物理真伪。
但公众乃至会计师自己仍常默认:审计师就该把舞弊查出来。这个逻辑难道不奇怪吗?
审计的核心是基于抽样与审计程序,核验报表数字受到的影响。它依赖证据链、函证、抽查、访谈、分析程序和职业判断。
这些手段本质上是统计、数理和逻辑推理,而不是权力或技术取证;针对的也是数字,而不是人或物。
手段与责任应当对等。即便在逻辑和统计层面发现异常,从而“检出舞弊”,也只能说明存在舞弊的可能性。舞弊的定性不能靠数据和逻辑直接推定,而需要证据、证言等侦查要素——那是经侦的范畴。
因此,“审计师水平不行”这一指责并不成立。
在按准则执行程序的过程中,顺藤摸瓜发现漏洞,进而识别出舞弊线索,只是风险应对程序的“副产品”,而非审计设立的原初法定目的。
把“副产品”强行说成“主产品”,再把造假者的故意欺骗转嫁为审计师的天然义务,这种逻辑当然应该被反驳,而且必须被明确反驳。
但问题还没完:即使我们承认“审计不是打假”,责任到底该落在谁身上?以及——舆论最爱追问的那句“你怎么没查出来”,究竟在追问什么?

二、责任归属:防范造假的责任永远在管理层

在法律与准则的边界上,责任划分其实非常清楚:
  1. 防范与发现舞弊的首要责任,永远在管理层与治理层。 造假不是“审计没审出来”的被动结果,而是相关责任人主动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1. 审计师承担的是“意见与程序责任”,而非“结果担保责任”。 审计师需要对自己是否按准则执行必要程序、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是否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以及在此基础上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适当负责;但审计并不承诺“必然检出一切舞弊”。
这两种责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被有意混淆。真正该被追问的核心是:你有没有按规则把程序做到位,把该尽的专业义务尽到位——而不是用“后来爆雷”倒推“当年审计必然有罪”。
最让人不平的是,现实讨论常常把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揉成一团。企业造假是故意欺骗,审计瑕疵最多是专业过失;前者是主动破坏规则,后者是可能没有把专业程序做到位。性质不同、恶性不同,责任基础也不同。
如果连这个基本区分都不讲,最终就会形成一种极其扭曲的结果:
造假者躲在幕后,审计师站到台前;
真正点火的人退后一步,负责灭火不及时的人却被推到最前面,承受全部怒火。
这不合理,也不公平。
更关键的是,如果把锅都甩给审计,就会出现一个更反直觉的问题——造假者把你拖进失败,你反而连“追偿”的资格都没有吗?

三、舞弊导致的审计失败:事务所完全有权起诉公司

把逻辑说得更“技术”一点:爆雷的根因是造假,而不是审计报告。
因此,“审计程序存在瑕疵”通常只能推出一件事:审计师可能需要就自身的专业过失承担相应责任;但它并不必然推出两点结论:
1)被审计方因此免责;
2)事务所因此当然失去对造假方的追偿权。
关键在于,审计业务从一开始就建立在管理层“如实提供信息”的承诺之上。
管理层通过伪造、串通、隐瞒,把审计拖入失败,本质上仍是对外部专业服务的欺诈和根本性违约——事务所当然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至于能赔多少、能否全额赔偿,另当别论)。
即使爆雷事件中审计师自身存在过失(例如证据不足却仍出具不当意见),起诉被审计方也只会转化为:过错大小与损失应如何分摊
换句话说,程序瑕疵可能影响责任比例,但不影响事务所就被审计单位的造假行为追责。

结语

我并不是想替审计师脱责,更不是说审计行业可以降低标准、放松程序、减少职业怀疑。
只是希望,每一次舞弊爆雷之后,当公众愤怒而无处安放、情绪被顺势导向审计机构时,仍有人能看见真正造假的人。
商业社会的信任体系,不能建立在“谁离公众更近,谁就承担全部怒火”的情绪宣泄上。
它必须建立在清晰的责任边界之上:让造假者为其欺诈行为承担根本责任,让审计师为其程序合规与数字判断承担专业责任。
只有这样,愤怒才不会被误导,追责才不会被带偏,规则才不会被真正破坏规则的人反过来利用。
 
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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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篇:别再捧了!通用AI工具,根本干不了审计、等鉴证类工作。65家评估机构集体撤退,谁才真的该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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